关于建立盐都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办法(试行)
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局
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盐都区水务局
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
都监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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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盐都区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全区项目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即记录为不良行为。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为的;
(二)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行为的;
(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向单位或个人行贿且数额不满5万元的;
(四)发生一般或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
(六)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或者有不诚信行为的;
(七)对投诉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八)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的;
(九)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
4、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未及时竣工备案的;
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9、不积极履职引发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未及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0、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到位的;
6、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9、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0、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1、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活动中,行贿且数额超过5万元的。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三个月到一年在我区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作出处理;对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我区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给予通报,暂停其一年以上投标资格或执业、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在我区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执业、代理资格。
(三)对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后,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我区建设市场。其中: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停止投标或从业3~6个月;行贿数额在2~5万元的,停止投标或从业6~12个月;行贿数额在5~10万元的,停止投标或从业一年;行贿数额超过10万元的,停止投标或从业二年;情节严重的,停止投标或从业三年,并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行统一扎口、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的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执行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记录并在平台上发布。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进行记载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各监管部门,对相关部门报告的和在工作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要第一时间处理并通报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以便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不良行为网上记录期限为一年,黑名单网上记录期限为两年。超过上述期限的记录,应将其从网上信用档案中予以删除。但处罚期限未到期的,不予删除。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须追究党政纪或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监管部门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收到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四)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后,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在违法违纪事实查清后或行政处分决定发出、法院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监察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送达有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或者采纳监察、检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给监察、检察机关。
(五)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区监察局会同区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局 盐城市盐都区住建局
盐城市盐都区交运局 盐城市盐都区水务局
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领域 不良行为记录 黑名单制度 办法
送:市监察局,区政府
发:各镇(区、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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