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验收“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的通知
关于申报、验收“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五月份,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创建“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都政办发[2011]48号),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各部门(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法步骤,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建工作。为做好“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申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10月20日—10月31日。
二、申报方法和数量
1、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创建方案要求,对基层服务单位组织自测评估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2、区教育局、卫生局、国土局、环保局、交运局、水务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等11个部门(行业)的基层单位由主管部门向区纠风办书面提出申请,各申报2个基层单位。
3、区人社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基层单位,由主管部门商所在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后向区纠风办书面申请,各申报2个基层单位。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报事迹材料要求具体、真实(申报表附后,区教育局等11个部门的基层单位申报填表一、区人社局等6个部门的基层单位申报填表二)。
2、群众满意度测评表:根据“信息公开、依法办事、优质服务、廉洁自律、制度完备”五个方面创建内容,组织群众进行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表附后),申报单位群众满意度不得低于85%。
3、申报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的小结。
四、组织验收
申报结束后,由区纠风办牵头组织验收。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20个区级“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并择优申报市级示范点。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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