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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ydlz 发布时间:2011/09/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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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201114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

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苏纪[2010]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纪发[2009]9号、10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苏纪发[2010]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市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1、注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大力营造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集体学习制度,健全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务虚研究和主要领导定期讲党课等制度。建立健全学习考核机制。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提升领导班子整体能力。

2、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干部进入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优化班子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合力。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区委全会、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参加区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区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要配备1名非党副局长,区监察局局长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

3、强化反腐败协调职能。为保证区纪委切实履行党内监督和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责,区纪委书记担任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4、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区、镇两级纪委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与纪委委员的经常性联系。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纪委委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切实履行纪委委员的职责,完成区、镇纪委交办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应就本人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向区、镇纪委述职。

5、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管理。对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的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由区委书面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基层工作室主任和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纪(工)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区纪委商组织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经共同考察并协商一致后,由组织部门报区委研究决定或进行选举。镇(区、街道)纪委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纪(工)委和区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人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察局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述职述廉。

6、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和使用力度。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农村工作室主任和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纪(工)委书记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基层工作室主任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要交流或轮岗;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也应加强轮岗交流。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提拔重用。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任用竞争上岗、差额选拔和区纪委常委会票决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

二、认真抓好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7、抓好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有关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规定以及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安全保密等制度,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坚持农村工作室驻镇工作制,加强与基层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联系,增进与基层干部群众的感情。

8、抓好纪检监察机关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计划,重视和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全覆盖、多形式、高质量的培训。新任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新进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在职进修、自学、函授等多种途径接受学历和专业知识教育,不断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突出抓好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室主任和基层工作室主任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重点培养机制,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在办案、综合等不同岗位接受全面锻炼。坚持每年一个主题,组织开展学习实践、岗位练兵、技能竞赛、考试考核等活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实际工作能力。

9、逐步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公开招录、选调或交流进入区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以外,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应当与拟任职位相适应。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有计划地遴选有基层实践经验的领导骨干和业务骨干,优先考虑基层工作室尤其是农村工作室表现好、业务强、工作实绩突出的同志进入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岗位任职资格等级考评机制。

10、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编制和人员配备。在各类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编制数要得到保证,具备条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同时抓好人员配备,重点加强办案力量。离开工作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占用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编制。原则上不抽调纪检监察干部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的主要精力集中到本职工作中去。深入推进纪检监察资源重组改革,整合纪检监察组织的力量,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科学设置机构,形成纪检监察工作整体合力。

11、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置。区纪委、监察局内设室的主任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区纪委、监察局设正科级和副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配备比例为委局机关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根据反腐倡廉形势发展需要,对区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进行充实完善,适时调整和增设内设室。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基层工作室主任由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担任。镇(区、街道)纪委书记兼任所在区域工作室副主任,不占工作室领导职数及人员编制。

12、规范基层工作室工作方式。基层工作室应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请示、汇报工作,遇有重大事项、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和职能室的业务指导。基层工作室通过参加派驻区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领导干部情况汇报、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开展专项督查或巡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督促检查派驻区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派驻区域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支持、配合和指导派驻区域单位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三、扎实推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13、健全基层工作室与基层纪(工)委(纪检组)的协作机制。基层工作室主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集由派驻区域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的工作例会,相互通报情况,研究安排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提请工作室给予帮助。明确基层工作室和基层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在信访办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分工,健全联系沟通、相互协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14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镇(区、街道)和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兼任监察室主任,具备条件的配备专职监察室主任,同时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干事。各中心社区设纪工委,配备专(兼)职纪工委书记,并明确1名兼职纪检监察干事。镇(区、街道)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应当配备专职纪委副书记,明确为副科级,并兼任监察室主任。在领导班子成员排序中,镇(区、街道)纪委书记由党委委员担任的,其在党委班子内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党委委员前面;区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照在同一班子中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先后排序。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纪(工)委书记、区直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与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事前的酝酿协商,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纪(工)委书记、区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兼管其它工作应适度,且要与纪检监察工作相近,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15、建立健全村级纪律监督组织。镇(区、街道、中心社区)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将党内监督与村务监督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其他党员村干部兼任村级纪律监督组织负责人,选好配强村级纪律监督组织人员。村级纪律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和镇(区、街道、中心社区)纪(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16、加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纪检组织建设。重视加强非公企业纪检组织建设,逐步推进各类中介组织、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体等新型社会组织的纪检组织建设。

四、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相关保障制度

17、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将区纪委、监察局机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等办公经费全额纳入区财政预算,办公经费预算标准参照区政法机关预算标准核定,切实给予保障。

18、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装备设施配置。按照中纪发[2009]10号文件要求,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的配置。积极推进全区纪检监察信息系统工程建设。

19、强化对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目标考核。分类制定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职能室、基层工作室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平时督查和年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干部任用、评先奖优挂钩。

20、本意见由区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共盐城市盐都区委

201183

主题词:纪检监察 组织建设 实施意见                   

 抄 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办公室        201183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