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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七项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廉政 发布时间:2006/08/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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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聚焦发展、加快发展、服务发展,更快更好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七项制度:

    一、项目审批服务承诺制

    区直各部门认真执行“许可项目基本进中心,工业审批项目、涉及并联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的要求。对经批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服务中心必须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公布目录,公布审批办结时间,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定时间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和并联审批时该到部门缺席的,均视为同意,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重大项目、急办事项,特事特办。

    二、涉企收费公示制

    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集中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的收费(包括强行收取的各种会员费、赞助费、广告费、报刊杂志费和任何形式的摊派等),一律作为乱收费论处。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以减少收费环节。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所有政府部门必须与所属中介机构彻底脱钩。未经依法授权,中介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代办相关事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服务。

    三、涉企检(稽)查备案登记制

    涉企检(稽)查应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

    除了涉及企业被举报、发生突发性事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的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月度将检查的计划提前报区优化办登记备案,并提前将能够予以公开的检查项目、依据、内容、时间、人员等通知被检查对象。
涉企检(稽)查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时,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要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企业馈赠的财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涉企检(稽)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情况,并由企业签字确认。同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检查结果,并报区优化办备案。

    涉企检(稽)查严禁同一部门不同科室在同一时段对相同检查内容重复检查。

    四、首次轻微违规免处制

    1、为保护企业的积极性,对企业实行首次轻微违规免处制。对没有造成危害且后果可以给予纠正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除进行教育、整改外)免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推行阳光政务,公开处罚依据、程序、结果以及被处罚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对企业处罚之前要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企业,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3、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4、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三先、三后”,即:先告知、后处罚,先接触、后到位,先规范、后提高。提倡人性化执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实行预警提示,让企业有整改的机会和提高的过程。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未出示执法上岗证,未使用规定票据,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六、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

    凡企业、客商、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有诉必查,有错必究,限时办结。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投诉查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过错待岗。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实行连带责任追究。

     七、党政领导责任制

     各镇、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实行属地负责,对阻挠施工、强装强卸、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党政领导负责及时处理。坚持诚实守信,对企业的承诺必须兑现。
以上制度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和优化办负责解释。对违反上述制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