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等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以“亲”密切政商关系,用“清”规范政商关系,结合党纪法规和盐都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商关系,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党政机关和机关干部而言,“亲”就是当好企业的“店小二”,坦荡真诚同企业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清白纯洁,不搞权钱交易。对企业来说,“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盐都发展;“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二章 优化服务发展环境
第四条 公正平等对待企业。机关单位应当构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条 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机关单位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提高办事效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第六条 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机关单位应当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与应用,推行“一站式、一网式”服务,努力做到容缺预审、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多评合一,集中收费、一审一核,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上门办理、免费代办。
第七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机关单位应当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八条 加大联系企业力度。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生产要素制约问题。帮助企业落实稳增长政策,积极向上争取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九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谋私、不越纪、不触法,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古玩字画贵重物品等;要求或暗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巧立名目占用企业交通和通信工具;
(二)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七)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八)未经批准参加企业各类庆典活动等;
(九)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强化执纪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依法依纪整治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十四条 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五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认真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 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