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盐都各单位: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盐都区委办公室
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
十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党代会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深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企业提供便捷精准服务,扎实推动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进程,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现制定以下十项制度。
一、审批提速服务承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确保部门进驻、项目集中、授权到位三个100%。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全面公开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办事流程及办结结果等,并作出服务承诺。凡依法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凡法律未禁止且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AB岗全职能、限时办结制。企业急需在法定工作日或8小时之外办理的事项,可提前与相关部门预约,相关部门须妥善安排办理。
二、收费内容标准公示制。物价、财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集中公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实行涉企收费“一票制”,减少收费环节,并使用规定票据。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公示,否则一律不得收取。全面清理“红顶中介”,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指定有偿服务。
三、涉企检查验收监管制。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对在专项抽查工作中已抽到的企业不再另行安排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纪违规记录等除外)。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环境安全的事项,以及因特殊情况开展的计划外行政执法检查,每半年向同级优化办集中报送备案一次。
四、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凡有对企业未尽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未公开处罚依据、标准、程序,未出示执法证件,未使用规定罚没款票据等不规范行为的,不得予以处罚。对企业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不得因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而加重处罚。
五、重点企业服务“绿卡”制。根据投资、税收、用工等情况,按一定标准确定“绿卡”企业,在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提供行政审批、道路交通、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过桥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服务。对星级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在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认定等方面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六、重大事项帮办代办制。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办或所在园区牵头协调,实行联合审批,对企业提出的代办需求或需报上级审批的,由对口部门派专人提供帮办和代办服务。
七、部门履职社会评议制。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分析评议。组织企业对相关部门挂钩企业,开展精准化、具体化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帮助解决难题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年底考核重要依据。
八、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凡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责任,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于预见或突发性、偶然性情况发生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于问责。最大限度激发全市上下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九、优化环境属地负责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发生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以及其它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由所在地负责及时处理。提高政府公信力,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不得因领导人调整而改变,对严重失信行为严厉查处,对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十、影响发展责任追究制。强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在综合绩效考核中权重。认真落实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庸政懒政、推诿扯皮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凡企业、客商、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有诉必查,有错必究。对投诉查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过错待岗,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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