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地税六分局严把 “证据”关 实现“双保护”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ydlz
发布时间:2011/08/12
点击数: 次
Evidence(证据)和Reality(事实)是作出正确行政决定的基础、核心、要害,自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并将其贯穿于整个评估检查工作流程中后,盐都地税六分局秉承“规范、严谨、客观、公正”理念,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收集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注意审查和判断执法证据的证明力,夯实执法工作事实基础,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提升评估检查工作质效,实现检查人员与纳税人权益“双保护”。
合理区分证据的类别、特点。在评估检查中,对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原始证据和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直接证据,如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各项涉税文书等原件,尽可能多给予关注、收集、归纳、整理;而对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和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派生证据,比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各种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用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也应给予足够重视,注重从外围调查、收集。
理清证据采集的概念、性质。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关于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重抓行政执法工作的细枝末节,如税务检查证的出具,各项涉税文书的签收,证据的复印、复制时,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取得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是部门章印,同时须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签字、按手印、盖骑缝章等,使得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证据本身充分符合法律要求,能够经得起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或法庭审查的三方推敲。(徐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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