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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陶“出事”以后

来源:本站 作者:ydlz 发布时间:2017/10/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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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陶原来是我们镇上的一位站所负责人,业务上是把好手,但他人有时有点执拗,认准了的事情一般不容易听进别人的话。去年底,老陶“出事”了,他被人举报超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

当时镇纪委按规定和程序找老陶了解相关情况,他却并不认为自己哪里错了,不配合组织调查,有一次谈话后居然摔门而出,态度几近恶劣。镇纪委见几次做他工作都效果不佳,便跟我汇报了相关情况,建议直接“严惩”。我知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党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是党委管党治党的本职工作,党委书记作为党委“一把手”和第一责任人,更是责无旁贷。考虑到党政纪处分不是目的,关键是要让老陶在内的所有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规矩的严肃和权威,让老陶及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免得他继续对立下去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我觉得近日有必要找时间和他谈谈。翻翻桌上的台历,见第二天上午十点后有段时间尚未安排具体工作,于是我就在那页台历上写上“上午十点约谈老陶”。到现在我还记得那天是2017年2月23日。

第二天,老陶准时来到我办公室,请他坐下后,我让他谈谈他自己对这事情的真实想法。

刚开始他情绪非常激动。他说:“书记,有人举报我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话说,我个人觉得很委屈。一个,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工作以来一直兢兢业业,从来不曾侵占过国家一点好处,就说这次补缴住房公积金,其他人每年都缴,我想我工作这么多年也应该享受这个待遇。二个,那个住房公积金不是我一个人偷偷摸摸地补缴的,我是看到补缴的相关文件后,和单位职工都商量过一起补缴的,而且也请示过分管领导同意的。三个,说我超标准补缴公积金,当时补缴的基数和年数,我都去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过的,而且补缴款项这个公积金管理处的人都有审核的,要是我超标准,那公积金管理处为什么又同意了呢?”

你听,他还觉得自己很有道理,受委屈了。看着他因激动而泛红的脸,我意识到他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于是就和他冷静地摆事实讲道理:“据我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你是2011年9月从外镇调到学富工作的,1999年5月-2011年9月,不在学富工作,怎么能在学富补缴那段时间的住房公积金?而且你缴 存比例也没有按文件精神办理。你看,你根据你自己个人意见把公积金的补缴存时间定为1999年5月至2014年12月,缴存比例定为单位和个人各10%;其中1999年5月至2013年12月补缴存的基数都定为2014年月工资额的一半,2014年月补缴存基数为当年的月工资额。其中补缴存主体、时间不对,基数、比例都超出文件规定的标准。你应补缴存15618元,实际缴存40761元,多缴存25143元。刚才说的是不是事实?你再仔细想想你是不是已经违反党纪?”

我认真说完之后,老陶一时语塞,看来似乎有所触动。“这样吧,你再思考下,下次我们再交流。”我及时地止住了话题。

没过几天,老陶主动到我办公室。这次他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

他诚恳地说:书记,我回去后又跟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了下,的确自身存在问题,我没有好好学习相关文件,没有吃透文件精神,的确,补缴存的时间、基数、比例都不符合文件规定。另外思想上也麻痹大意,前面纪委同志找我时,我还抵制不能接受,幸亏书记找我谈话及时提醒,我才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难缝’,小错不改容易铸成大错啊,我甘愿接受组织的处分。”

看他已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我就严肃地对他说:“你业务上是把好手,但业务工作做得好并不代表就不会违反纪律不犯错误。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也就是要始终‘挺纪在前’,讲纪律守规矩。当然这次你犯了错误要接受组织处分,但我要提醒你处分不可怕,关键是要认识错误,吸取教训,知错就改。”

老陶沉默了一会儿,等情绪彻底平静下来后,他郑重地说:“请书记放心,我一定积极配合纪委的同志做好后续工作,接下来我也会认真查摆自己的问题,深刻反省,保证以后不再犯此类似错误。”

告别时,老陶的表情和背影让我很是触动。

事后,我随即找老陶的分管副镇长提醒谈话,并结合老陶案例在镇三套班子会议和机关干部会议上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再次强调重申。我想,只有严字当头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才能防止党员干部偏离正确轨道,才能真正起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只有动辄则咎,不断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处理的力度才能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只有及时“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才能营造健康的政治生态。而这其中,实践好“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作为本级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无论哪一级的党委书记,都必须谨记、笃行。

(作者黄典,系学富镇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