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 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主要有:
1、中央和省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纪委重要指示精神的传达贯彻。
2、审定区纪委、监察局的重要文件、规定;年度(含阶段重要工作)工作部署和总结;区纪委全会报告和决议(草案);区纪委领导代表区纪委常委会作的重要讲话稿。
3、研究决定召开区纪委全会和全区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审议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的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方案。
4、常委的分工。
5、研究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决定区纪委、监察局权限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讨论研究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
6、研究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工作室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辖区划分,以及人员招考选调、任免交流、表彰奖惩等事项;研究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决定表彰全区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及重大正、反典型的宣传,研究确定上级纪委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人选。
7、讨论市纪委、区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讨论决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8、研究答复下级纪委和本委委员对本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
9、研究新闻发布事项和内容,决定涉及本委的重大事件或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公开回复内容。
10、研究须向区委、上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向区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工作通报。
11、研究年度预算计划,决定重大经费开支。
1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13、其他应由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请示书记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一般由主持人审定。
第七条 凡召开常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干部人事议题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讨论案件、干部问题和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拟出台的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相关科室要准备好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常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常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可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但必须在听取其他常委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条 常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凡研究推荐、拟提拔和交流干部人选,研究干部奖惩,审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干部人事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议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常委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在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的秘密内容,会前、会后有关材料须安全使用和保管,如违反纪律而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应由常委会讨论而未经常委会讨论的决定,属无效决定,常委可对决定人提出询问和质询。对不按程序提请常委会讨论的决定,常委可提出批评乃至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书记办公会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常委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常委分工负责实施,切实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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