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制度
盐都区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工作行为,促进作风转变,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现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范围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委局借用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三、问责种类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违背原则发表不当言论,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捏造谣言、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以及在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委局议定事项及领导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不执行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向他人透露案件内容或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四)接受举报人或被调查对象宴请、礼金、礼品、安排娱乐、旅游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徇私舞弊的;
(五)滥用职权,执行公务活动中存在“吃拿卡要”现象,在下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单位名义到基层办理私事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群众越级访、重复访及群体性上访的;
(七)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公共场合酗酒,酒后办案或外出处理公务,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的;
(八)上班多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上班,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网购、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项,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和单位影响,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以及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嫁娶等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十)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参与赌博及其他不良娱乐活动,或参加迷信、邪教活动的;
(十一)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服从组织人事调整和工作分工的,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中不配合,影响机关工作和单位形象的;
(十二)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纪条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从轻处理的情节。
四、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停职整改、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作出降免职或责令辞职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五、问责程序
1、凡有第三条问责种类所列情形的,由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向问责领导小组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2、问责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提请暂停职务;
3、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工作,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经问责领导小组讨论,根据问责事项的情形、程度、情节、性质、影响以及个人对被问责事项的认识和表现,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
4、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申诉等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另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等处理;
5、调查人员应严守各项工作纪律,遵守回避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调查人员的责任。
6、问责情况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比、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纪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常委、副局长为成员的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承担具体事务。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