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廉政要闻

吴官正强调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廉政 发布时间:2004/10/29 点击数:
分享到: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座谈会10月25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强调,各级党委要组织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充分发挥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
    吴官正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党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权利,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吴官正指出,修改后的《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采取的重大措施。《条例》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和完善了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定决心;《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
    吴官正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党委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主持。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修订情况。中组部常务副部长赵洪祝,中宣部副部长高俊良,北京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阳安江,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叶青纯,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全国党建研究会副会长蒋振云,中央党校教授李民,北京建工集团党委书记孙维林,党的十六大代表、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党委书记曲际水等在座谈会上发言。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领导同志刘峰岩、干以胜、李玉赋出席座谈会。
    据悉,《条例》的单行本及相关辅导材料已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本报记者 刘熙颖)

保障党员权利 发展党内民主——吴官正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摘要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留了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行之有效的规定,吸收了近年来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一、《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我们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直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论断,强调要逐步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不断巩固和发展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坚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条例》丰富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尽的职责,必将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健全党内生活,促进党内民主。
    二、《条例》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同时,党的队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流动党员、新经济组织中党员大量出现,对更好地保障其行使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在保留原试行条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立足于新的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保证。比如,《条例》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这既提出了注意维护流动党员权利的要求,也明确了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在这方面担负的职责。《条例》还要求,“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这一规定既保证困难党员群体能够有效行使党员权利,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体现了党组织的温暖,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有利于激发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
    三、《条例》坚持和完善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赋予了党员广泛的民主权利。从党的七大开始,党章对党员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一名正式党员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的规定,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比如参加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二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比如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三是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比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次《条例》的修改,使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内容更加丰富,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定决心。同时,《条例》完善了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了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保障措施,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我们党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条例》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人、检举人,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告诉其处理结果等。这些规定和措施,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
    五、《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强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有重要责任。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这是《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保障党员权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必须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六大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要认真受理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同时,各级纪委在履行纪律检查职责过程中要带头维护好党员权利,在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六、《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与其他党内规定互相衔接,共同维护党员权利。《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党员的权利非常广泛,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内的其他法规对保障党员权利也作了许多规定,与《条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挥着维护党员权利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保障党员权利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之一,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好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另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做好保障党员权利工作,除了要认真贯彻《条例》外,还必须全面执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把保障党员权利落实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去。
    最近,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组织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把握《条例》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发挥和保障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努力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永葆生机活力、兴旺发达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赵洪祝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最近,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内一个十分重要的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识到学习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学习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把深入学习领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已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分三批次开展这项活动。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要以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真正把这个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进一步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建设,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供制度保证。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前提。除了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课”等制度外,还要围绕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创新制度平台。一是做好扩大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二是做好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工作。三是做好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起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组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做好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等等。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党员在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权利。一是要继续落实和完善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5+1”文件,并结合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扩大党员对干部选拔工作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是抓紧出台一些经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改革措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权利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启动和抓好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的试点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壮大党的力量和建立党的组织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三是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员分布广、流动性大的特点,探索党员教育和管理的新办法新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要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结合干部监督工作,会同中央纪委,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给予坚决纠正和惩处。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党建理论研究。通过这些工作,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们党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开创一个更好的局面。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高俊良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央宣传部作为党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带头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同时,一定要结合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宣传,全力做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宣传工作。
  当前,学习宣传《条例》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把握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个主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能够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证。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要在国际国内环境和党自身状况发生深刻变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肩负起执政兴国的历史重任,特别需要党内保持良好的民主状况,以集中全党的智慧和力量克服一切困难。正因为如此,十六大报告突出强调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第二、把握好提高全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这个关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以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从政策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的政策思路,对于进一步增强全党同志的民主意识,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把握好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处于执政地位,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作用。因此,只有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在正确决策和科学决策中得以实现;只有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加快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我们应着眼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切实从健全具体制度着手,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
  第四、把握好发展党内民主是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的基本途径。我们党执政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因此,党内的民主思想、民主制度和民主作风,对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思想、民主制度和民主作风,有着直接的巨大影响作用,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基础和保障;党内的民主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逐步推进人民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途径。

北京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阳安江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又一个重要文件。
  与1995年试行条例相比,该《条例》具有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在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体现得更加充分。新条例在充分赋予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明确要求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二是在权利行使方式的安排上,党员真实意愿的表达有了更加有效的保证。比如,在选举权行使的方式上,原条例规定的是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按照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举只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且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些新规定,为广大党员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提供了党内法规保障。
  三是在党员权利的内容上,有了更加实质性的突破。新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四是在党员权利的保障机制上,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比如,在保护党员的揭发权、检举权方面,原条例只做了一般要求的规定,实际如何保护缺乏具体依据;新条例改变了这种做法,明确要求党组织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这样,揭发人、检举人的权益就有了制度作保证。
  我们将按照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抓好条例的学习。同时结合首都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并将切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比如,北京600多万流动人口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党员,如何保障这部分党员的权利,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叶青纯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其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实现民主执政。
  再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潮流,体现了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精神。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依宪执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检察干部队伍中党员占80%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是党员。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后,高检院党组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下一步,我们将在全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抓好学习,使广大检察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首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领导机关要起表率作用。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检察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把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同学习宪法结合起来,同学习党章结合起来,同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二是积极组织宣传,努力在检察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良好氛围。我们要按照中央纪委的总体要求,在高检院党组统一领导下,与政工、宣传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三是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检察系统贯彻落实。检察系统的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积极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如完善党内信息通报制度、党组议事规则、党员权利救济制度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只有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才能在工作实践中贯彻好、落实好。我们要把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党员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立的价值取向贯彻落实到制度建设中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篇贯彻着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权利制约权力、以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内民主、以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价值取向。我们在各项制度建设中,要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立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推进政府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定的党员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与公民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发展党内民主与发展人民民主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发展党内民主,对于推动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党内民主,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势必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必须把保障党员权利与保障公民权利结合起来,把发展党内民主与发展人民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效益跟踪分析制度,继续探索听取意见的形式和程序,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有效渠道,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推进政府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形成反腐败的天罗地网。

全国党建研究会副会长蒋振云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受到了广大党员和关心党的建设的同志欢迎。它与去年年底中央颁布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一样,是广大党员群众企盼已久的。这些《条例》,都是党内的重要法规,可以说是在新形势下,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姐妹篇”。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些《条例》的先后出台,是中央采取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执行这些《条例》,对于进一步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提高党员的政治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5年1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来,保障党员权利的总体情况不断改善,但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许多党员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不了解,缺少在党内生活中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等问题。
  从这些情况看,要贯彻好这个《条例》,首先要广泛宣传,除正面宣传《条例》的内容外,还要将那些侵害党员权利造成严重恶果的,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活动载体。有的地方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要总结推广。如一些地方在农村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让全体党员参与党务政务管理,创办社区党校,组建特困党员帮扶站、流动党员管理站等,为维护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保障。

中央党校教授李民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顺应人类社会进步潮流,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探索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积极举措。这一党内法规的正式公布,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起到了以制度建设夯实基础的保障作用。
  首先,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的决策更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和可行性。党可以通过广大党员紧贴改革开放的实际,了解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吸取人民的聪明才智,使我们党的决策更加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其次,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使我们党充满生机和活力。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有利于使广大党员的权利得以正常行使,受到保障,真正成为党内生活的主人,进而全面推进党内民主,使我们党真正充满着生机和活力。
  其三,《条例》印发有利于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有了《条例》保障,有助于使党内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到位,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克服和遏制权力的腐化、变质。
  其四,《条例》正式印发有利于纪委和党委各部门更加充分全面履行职责。
  中央党校是党的最高学府,承担着培训党的领导干部和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党的理论创新等重要工作和任务。《条例》的正式颁发,必将促进学校党的自身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我们会身体力行贯彻《条例》,不仅在党的生活中按照《条例》去做,也把《条例》的内容融合进教学和科研中,为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更好地实施《条例》,以《条例》发布为契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党委书记曲际水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经过近十年的试行实践修订颁布的,对党员权利保障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把党章规定的党员8条权利具体化,把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在完善制度上下工夫,从而形成了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之前,全会文件征求意见的范围扩大到十六大代表,使我深感这是十六大以来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益尝试,是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使我深刻认识到,当选党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而且是一种责任!因此,我作为十六大代表一定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宣传贯彻好《条例》。
  作为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我要同领导班子一道把学习“讲话”和《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里掀起一个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坚决贯彻的热潮。

北京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孙维林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企业党组织而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保障企业党员权利、更好地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有五十年历史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北京建工集团改革发展的每一步进程中,我们的党员都很好地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作为企业的党组织,我们也在认真思考怎样在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在强调党员义务和作用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权利,以进一步保持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结合企业实际,我们努力做到三个落实:
  思想上落实。通过学习,在企业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提高党员权利保障意识。
  组织上落实。针对企业改革发展产生的变化,同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党员权利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
  制度上落实。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条例》贯彻情况检查制度,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