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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故事丨提早5天的差旅发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11/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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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悔不该借培训之机,搭车顺道去旅游,还违规报销了差旅费……”近日,面对回访的山东省高唐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该县住建局干部张某感慨。

  此前,高唐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县住建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财务账目中,一张可疑的高速公路发票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高唐县到烟台市当天即可到达,为何会产生5天前的发票?”从报销项目来看,发票是报销2015年7月15日至17日在烟台市的培训差旅费用,但高速公路的发票日期却是7月10日。工作人员随即将问题线索上报,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这个发票的报销经过讲一下吧?”调查组首先来到县住建局,对当事人张某进行谈话。

  “2015年7月9日,我接到‘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题培训班’的学习任务,培训地点在烟台市,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17日,回来后就按规定进行了报销。”张某回答。

  “去那用不了5天吧,而且外出培训行程、差旅费报销有严格规定,你这样做对吗?”调查组工作人员追问。

  “我知道错了……”眼看调查组摆出的证据,张某深知瞒不住,便低下了头。原来,接到参训通知后,张某很兴奋,打起了“小算盘”:“何不借出差机会与大学老师、同窗一聚?”于是制定了出行计划:请假3天,加上周末时间,共有5天的时间旅游,然后再接着参加培训。考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于游玩,张某就开着私家车利用培训前的时间,分别到淄博市和青岛市找同学、好友游玩了5天。随后,张某按计划参加了3天的培训。

  回到单位后,张某拿着一路旅游产生的高速费用、油料费及培训期间的住宿发票,作为公务差旅费用的凭证去财务科报销。在他看来,自己是被单位派出去培训的,发票显示的消费项目都发生在去烟台的路上或培训期间,“理应”全部报销,别人从账目上也不会察觉到自己游玩的事实。最终,高唐县纪委监委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报销费用已全部退还。(通讯员 白忠义 魏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