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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渎职犯罪应“以事立案”

来源:摘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11/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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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了服务大局和保护民生,检察机关正在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但结合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应将“以事立案”侦查方式引入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

  “以事立案”有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传统的“以人立案”侦查方式是经过初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由于在初查过程中不能立案,就不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一些案情就无法得到及时查清。而对案件采取“以事立案”后,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及时查清涉嫌的犯罪事实。

  “以事立案”有利于在侦查中进退自如。在“以人立案”中,由于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证明其无罪的证据,所立案件就成了错案。而“以事立案”针对的是事不是人,这样一来,在侦查中能进能退,即使经过侦查之后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因“以事立案”是对事不对人,即使撤案,负面影响也较小。

  “以事立案”有利于依法行使侦查权。查处渎职犯罪事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需要采取扣押、查封等一系列侦查措施,这些侦查措施的行使是以立案为前提。在犯罪事实被发现而犯罪嫌疑人未确定的情况下,片面强调以人立案的方式,要么造成有证据无法获取,有赃款无法查扣的局面;要么造成超前行使立案后才能使用的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在发现犯罪事实而又不能以人立案的情况下,果断地以事立案,能及时、合法地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有效地打击犯罪。

  “以事立案”有利于缩小案件知情面。司法机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情况非常复杂,它要求办案单位无论是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还是在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中,都要严格保密。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可以使侦查机关在文书制作、调查取证、案件汇报等环节,不提及、不触动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可以避免因惊动犯罪嫌疑人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同时,采用“以事立案”侦查方式,只需要有危害结果即可以立案,还原了对立案的证据要求,使初查的时间大大缩短。